為完善我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不斷發展,保障職工權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年金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勞務派遣單位及其被派遣勞動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等),可按照《企業年金辦法》相關規定自主建立企業年金。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不得建立企業年金。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建立企業年金的,為使轉制前后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平穩銜接,可以在年金方案中設置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從單位繳費中劃出部分資金,作為本單位過渡期內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補償性繳費。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為其派遣的勞動者參加由我市各企業年金法人受托機構建立的人才年金集合計劃。
通知明確,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2018年2月1日前已經生效,且在職工參加條件、繳費及分配、權益歸屬、待遇領取方式等重要條款與《企業年金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規定完成變更并報送市人力社保局。其中,在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的單位,報送開發區人力社保局;在濱海新區內注冊的非開發區單位,報送濱海新區人力社保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現有企業年金政策與《企業年金辦法》和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年金辦法》和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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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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